有没有懂保险法规的吧友,请帮我分析一下是否该起诉保险公司
具体条款如下
4.2本产品仅对被保险人经医保定点医疗机构(见释义1)的专科医生(见释义5)诊断并初次确诊(见释义4)罹患本保险合同所定义的“恶性肿瘤一同约定计算并给付首次罹患恶性肿瘤-重度”
条款中并没有如何计算实际天数。而且我让工作人员出示计算天数的条款它也无法提供。
我已经向银保监会投诉,请问如果投诉失败,那么走法律途径,合不合算?胜率大不大。我个人认为我是很讲道理的,癌症津贴是给患癌症的人补贴,既然他首次患癌确认也确实住院了,你不能因为他报告出的晚,就当他的癌症不存在。
顺便补充一下,这个市民保真的是一个大坑,总共花了7万,报销了3万,自费了4万,我一开始默认是按照4万的标准计算免赔额什么,结果工作人员说算的不对,医保内自费部分和医保外自费部分的要彻底分开免赔额,免赔额都是15,000,最后计算下来,我的赔付只有9000多块,实际上如果有人运气不好,自费3万正好医保内外一半一半的话就一分不配,你们说这坑不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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